根据市场调查的结果需要进行贸易活动或是已熟知日本市场需立即开展业务活动时,则需要将代表处改为分店(分公司)或设立一个分店(分公司)。设立分店(分公司)相当于外汇兑换及外国贸易法所规定的"对内直接投资",因此在设立前或设立后(前或后取决于不同的行业)需向日本的财政大臣及相关行业的所管大臣报告。 另外还需要进行设立登记申请,向地方的税务局、市政厅、村町公所等机构提交报告书、登记等各种资料。
持有互免签证国之护照者,会在进入日本时获得"短期停留"签证。短期停留签证的期限分为15天、30天和90天三种。此签证持有者可在所规定的停留期内进行寻找事务所所用房屋、购买办公家具、用品等准备活动。但是,此签证不允许在日本工作,因此必须向地方的入国管理局申请在留资格变更或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以获取相应的允许工作的签证。一般说来,入国管理局不接受从短期停留签证变为工作签证的申请,并且是视各个情况而定。请注意,必须在获得允许工作的签证(如:"技术"、"国际业务/人文知识"、"企业内部转职")之后才可以在日本工作。持有非互免签证国之护照者,需要事前向日本海外的大使馆、领事馆申请短期停留签证。如上所述,必须获得允许工作的长期签证之后才可以在日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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